唐**辩称: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础,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约定大于法律规定。叠彩基础公司与湖南北山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发包人的监管责任,对于承包人湖南北山建设公司开挖路面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措施,叠彩基础公司在管理监督方面是失职的,也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监管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湖南北山建设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83892.38元(其中医疗费15177.78元;误工费27337.05元;伙食费8000元;护理费24192.05元;营养费16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6000元;其他费用1585.5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唐**系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12月12日晚8时许,原告在桂林市叠彩区人行道路上行走时,突然坠入人行道路上人工开挖的坑井,坑深约50公分、宽约60公分(春江路竹鼠饭店门口往右50米),该坑没有覆盖、四周*有围栏、没有警示牌和警示灯。坠坑后原告拨打110报警,待120急救车来后,将原告送至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原告支付120急救车费200元。2019年12月13日,原告委托律师莫*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桂林...(本文书还有4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