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该案争议较大,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7982元(以借款本金10万为基数,其中自2020年5月1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为1627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5月11日为6355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4600元(以借款本金10万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5月11日);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4、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乡朋友关系,2016年5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本文书还有2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