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甲副食商*因与被上诉人乙有限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副食商*上诉请求:1.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1民初****号判决书;2.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审诉讼费及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并非上诉人生产,系上诉人自经销商丙有限公司处合法取得。上诉人长期自该经销商处购买商品用于出售,虽然上诉人在购入被诉侵权产品过程中作为销售者未能对进货商品进行准确审查存在过失,但是基于上诉人与经销商之间长期的合作及信赖关系及上诉人作为农村小商品经营者等综合因素,上诉人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未造成损失。上诉人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不应承担赔偿...(本文书还有3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