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栩*********(以下简称栩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航芯******(以下简称航芯公司)、原审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栩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线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航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栩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航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于关键事实认定不清,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理由分述如下:一、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栩骊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经催告后,栩骊公司多次联系航芯公司经理曾娟丽及葛建刚,询问是否安排出货,两人均回复“先不出”、“不着急出货”、“暂时先不用”、“等我先和公司讲了再说”。2.航芯公司未明确其违约金金额且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一审判决以未及时交付摄像头33990台的货款金额的30%来计算违约金,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航芯公司未明确其违约金金额,且未对逾期供货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且系航芯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即便栩骊公司存在逾期供货的行为,但在航芯公司自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以未及时交付摄像头33990台的货款金额的30%来计算违约金,显属不当。二、合同及付款凭证中款项虽名为“定金”,但其不属于定金担保,其法律特性实为预付款。1.虽《摄像头项目商务协议》及《采购订单》约定30%定金,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2021...(本文书还有6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