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合肥天麦**********(以下简称天麦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麦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丁**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丁**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若正确适用合同法第五条,在本案中是不可能得出“分担补偿损失”这样的判决结果。而且,公平原则属于指导性原则,不能成为法院单独裁判的依据。二、一审判决实质上是在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侵权法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作为裁判依据,根本上法律适用错误。三、一审判决超出丁**的诉讼请求的范围。四、案涉房屋不存在任何损失。五、假设死亡事件导致房屋价值损失是客观真实存在的,是可以被量化的,天麦科技公司亦不是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六、一审判决对公平原则的适用不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丁**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天麦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丁**...(本文书还有4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