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穆**与被告聊城金田********(以下简称金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36932.26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干路东首路北聊城金田阳光城风情街西侧部分土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综合单价16元/m3(不含税价),累计工期45日历天。土方工程挖运完成,付已完土方量40%的工程款,经验收合格付至已完土方量70%的工程款,审计结算完成后付到土方结算总价款的95%,留5%的工程款在总包方地下室底板施工完成后15天内无息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完工。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1136932.26元(含税价),扣除罚款...(本文书还有1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