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南***************与被告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30日、202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本院依法发函调查,发函调查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和解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土地租金13737元以及从起诉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将案涉0.241亩土地返还给原告;3.被告自2023年3月1日起以361....(本文书还有1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