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与被告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判令(庭审中确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代偿款43570.46元、拖欠保险费3101.03元及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保险代偿款43570.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7年9月7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宁波光大银行)与被告签订个人贷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贷款金额为52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本合同的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40%执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具体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以贷款人提供的还款计划表为准;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所有已贷...(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