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黎明********(以下简称黎明电力公司)与被告淮北新城***********(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黎明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新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新城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黎明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7200.08元及违约金54429元(自2022年7月21日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其后按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一标准继续支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0000元;2、诉讼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曾用名为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变更登记为现名称。原、被告于2021年6...(本文书还有3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