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张**、某**(以下简称:新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新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偿还垫付款450000元;2.判令被告新星公司对上述450000元垫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张**是新星公司的股东,原告也拟成为新星公司的股东。2021年8月时,新星公司将其全部股东以及原告组织起来召开了一次关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的会议。张**是由其配偶代为出席。会议上决议通过了各位股东按照各自所占股权比例向公司出借一定数额的流动资金,以便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使用的决定。会议上,确定张**按照占有9%的股权出借450000元的流动资金。但其配偶提出暂时没有钱,希望向原告暂借450000元用以支付该借款。新星公司的其他股东也极力撮合此事,替张**说好话。原告看...(本文书还有3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