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江西盛泉******(以下简称盛泉公司)、刘**、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盛泉公司和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木工班工程款562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7‰计算至付清欠款时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期间,被告盛泉公司承建了遂川县燕山中学办公大楼(即**号楼)的建设工程。被告盛泉公司承包后违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刘**,被告刘**又违法分包给同样没有资质的被告袁**,被告袁**又将该项目的木工工程发包给原告具体施工。燕山中学办公大楼的整体工程于2019年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三被告相互推诿,原告的工程款一直未付清。拖了一年多后,直到2021年2月3日,被告袁**才给原告出具了一张结算单,写明还...(本文书还有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