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5月19日16时29分许,被告柏**驾驶苏jd206**号小型新能源汽车沿开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49号与原告夏**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开放大道人行横道由东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两车损坏,夏**受伤。夏**受伤后在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5天,共产生医疗费127876.88元,其中被告柏**垫付1万元,被告人保常州公司垫付18000元,第三人某保险垫付6320.83元。
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第320900**********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夏**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柏**驾驶的苏jd206**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被告人保常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后双方对赔偿...(本文书还有2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