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时间:2018年12月29日。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以诉争商标注册在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为由裁定:诉争商标在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大金工业****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金工业****在原审诉讼阶段补充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智能建筑设计标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3.节能国家标准清单(2017年6月15日更新);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6.搜狐网关于房屋装修流程的网页打印件;7.江苏亚特尔公司申请“vrv”系列商标的档案及相关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原审诉讼阶段提交了三组证据材料:1.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商标档案,证明商标的申请日期、注册日期、商标图样、指定使用商品等情况;2.当事人在评审程序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证明被诉裁定针对其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评审;3.答辩通知书,用以证明被诉裁定的作出程序合法。
北京...(本文书还有5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