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郑**、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为:撤销李**与郑**、张**之间于2022年8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郑**、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三方于2022年8月7日形成的《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事故发生后,郑**、张**拒绝支付其住院期间医疗费,利用其处于住院期间急需缴纳高额医疗费的危困状态和对受伤情况缺乏判断能力情形下签订。二、其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协议书》,并非超过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三、该《协议书》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以及郑**、张**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拒绝承担后续赔偿...(本文书还有2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