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饶*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微信与被告吴*联系。被告吴*表示“明天我跟管理算一下,算一下那个账,然后跟你们对一下,到时候最迟大后天给你们了”。次日,原告饶*通过微信表示“饶*(工资)5432.1(元)”,被告吴*表示“收到”。被告吴*至今未支付上述工资,原告饶*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本文书还有31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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