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成都中新************(以下简称中新悦蓉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诉前调受理、2023年8月7日正式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新悦蓉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自2023年7月10日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1月11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交付的购房款1716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3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庭审中,吴**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包含《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1月1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3-1357-28、3-1357-29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文书还有3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