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6日期间被告张*雇佣原告潘**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提供叉车进行电力电缆作业,欠原告劳动报酬4100元。2022年3月13日至2022年7月8日,被告再次雇佣原告在冷水滩***小区进行电力改造,欠原告劳动报酬1400元。2022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今欠潘**(432902197002××××)叉车叉电缆、叉配电柜,碧桂园,2022年2月25日至3月6日共计4100元,倚山瑞府、海湘华府2022年3月13日至7月8日共计14...(本文书还有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