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曲**系哈尔滨融利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理(以下简称融利泰公司),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任**找到被告人曲**想联系空车配货业务。任**告诉曲**因任**没有公司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找别的公司代开,曲**在未征得融利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同意的情况下,答复任**只要是真实发票就可以。任**让被告人岳**帮助购买发票并给岳**支付4%的税点,岳**又找到被告人刘**帮助购买发票并给刘**支付3.5%的税点,刘**又找到王*超(未到案)帮助开发票并给王*超支付3%-3.3%的税点。任**通过微信将需要开发票的份数、金额及受票方企业的相关信息微信转给王*超。王*超将发票交给刘**,刘**通过岳**再交给任**,由任**交个曲**。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王*超以哈尔滨鹏旭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旭公司)的名义开出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80张,其中融利泰公司入账67张,因购货方名称有误未入账13张,货物金额为人民币2,379,833.98元,税额为人民币79...(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