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马**以及原审被告冯*、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被上诉人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冯*、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令驳回马**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马**依据借条主张马*偿还借款,但马*仅是见证人,并不是债务人,自借款产生至今,马**未向马*主张权利,马*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马**辩称:案涉30,000元是马*向马**所借,马*和马**系朋友关系,马**与冯*、刘*并不熟悉,马**基于与马*的朋友关系才向冯*、刘*出借款项,借款也交给马*,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本文书还有3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