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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与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甘01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11
  •  
  • 【案例概要】

    被告甘肃银行辩称,某*有限**要求停止对案涉车位的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不享有对案涉车位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案涉车位应当继续执行。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案涉车位,有生效法律文书、优先受偿权等为依据,对案涉车位的执行行为合法。第二,某*有限**不是案涉车位产权所有人,不享有对案涉车位的权利。第三,某*有限**无权对抗某*对案涉车位上的抵押物权优先权利,请求排除对案涉车位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第四,某*有限**没有签订合法有效的车位买卖合同(未取得不动产预售许可,不允许进行买卖;与某*有限**1恶意串通进行非法交易,损害某*的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排除对车位的执行。第五,某*有限**明知案涉车位未取得不动产预售许可,不允许进行买卖,且被抵押不能转让交易,明知车位不能进行转让交易和办理产权证而进行所谓的“购买”,藐视法律,存在重大过错,非善意行为人,应对自身原因产生的后果负责。第六,车位系某*有限**投资所购,而非生活消费所购,非满足其住宅需要的必要设施,不应享有对抗某*抵押权的权利,不能排除对案涉车位的执行。第...(本文书还有334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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