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0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阿**经与孔*某事先联系商定后,至约定的交易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路中山南二路路口附近,将1包可卡因计4.26克以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前来购毒的孔*某后,见警察上前抓捕逃跑,跨越栏杆时摔倒,被警察人赃俱获。阿**到案后否认明知毒品而贩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孔*某的证言及对贩毒人员、交易现场、毒品、毒资的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明,2019年6月10日21时35分许,其使用xxxxxxxxxxx的手机号与手机号码为xxxxxxxxxxx的代号“z”的男子经短信联系商定购买5000元的可卡因。当日22时55分许,其至约定的交易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路中山南二路路口与阿**碰头,利用握手之际完成毒品交易,随后两人被警察人赃俱获。经其辨认,前来贩毒的“z”即本案被告人阿**。
2.证人警...(本文书还有1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