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毛**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西**************(以下简称周*子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周*子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毛**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子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属于村集体财产,一审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涉案房屋系村集体财产,并进而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存在不当。2.涉案《房屋租赁协议意向书》已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属于本约合同。被上诉人无理增加签订合同的条件,违反了《房屋租赁协议意向书》的约定,构成违约,应赔偿因此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周*子村委会辩称,不同意毛**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涉案《房屋租赁协议意向书》无效。涉案《房屋租赁协议意向书》属于法律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但未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应属无效。类...(本文书还有4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