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刘*、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人保北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9563.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166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37元、护理费12240元、误工费68190.24元、交通费800元、财产损失5000元、病历复印费10元,上述共计374915.15元;2、请求判令被告人保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本文书还有3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