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州市鲲*******与被告河南众诚********、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州市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众诚********的法定代表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汝州市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68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违约金暂计算2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2022年,原告为被告供货期间,被告拖欠多笔货款,至今仍有66825元未付,张**为河南众诚********的唯一股东,应与河南众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汝州市鲲*******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张**未向本院递...(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