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某**(以下简称陕西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申请再审称,(一)《解约协议书》明确载明被申请人应当在2022年7月29日前撤出场地,但被申请人未在约定时间撤出,已构成违约,一、二审法院未认定被申请人构成违约,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二)《解约协议书》明确约定的退场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而被申请人直到2022年8月15日仍未退场,被申请人已构成违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场地占用费用,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退还的费用不应为37万元,应当为37万元减去合同签订至撤离场地期间的场地占用费,同时也不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三)《解约协议书》不符合生效要件,故其未生效,不应按照《解约协议书》载明的内容执行。(四)《场地租赁合同》的主体应是案外人西安谨骐旅游景观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仅为该公司的代表,权利义务应由该公司承担。(...(本文书还有1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