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因与被告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报酬62400元及违约金187.2元(以624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拆墙、敲瓷砖、铲墙灰、打扫卫生等劳务。被告于2020年5月1日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工资80900元,承诺2021年12月1日前归还,逾期不还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之后,被告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原告18500元,余...(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