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吉智行***********诉被告长阳老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吉智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梅**,被告长阳老谭********的法定代表人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吉智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五十铃货车推广协议》、《舒驰牌纯电动货车推广协议》于2021年4月13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381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8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6月9日为2772.9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原告与案外人长阳慧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四份《纯电动车推广协议》及一份《货车租赁协议》,原告根据租赁协议...(本文书还有4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