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建三局************(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公司)与被告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三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被告裕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三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裕景公司立即支付中建三局公司工程款13962307.59元以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中建三局公司就第一项诉讼请求下的款项,对涉案的厦门市厦禾路**号#地块裕景中心的施工项目工程折价、拍卖的款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裕景公司承担本案保全担保费15605.59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中建三局公司与裕景公司签订一份《中国厦门市裕景中心项目桩基工程合同》,根据该施工合同约定,裕景公司将裕景中心项目桩基工程发包给中建三局公司,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5205526.4元,付款方式为“本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按月完成量计算的估值85%支付,结算后支付至95%,主体结构验收通过支付至98%,主体竣工验收备案完成2年后支付余款”。2015年3月16日,桩基工程完成竣工验收。2017年4月。桩基工程完成结算,结算总价为76524307.59元。2018年1月29日,双方签订《中国厦门市裕景中心项目桩基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对付款方式做了调整。截至2019年9月10日,中建三局公司仅收到桩基工程工程款合计62562000元,裕景公司尚欠工程款13962307.59元。另外,裕景公司还将裕景中心项目的总承包工程(包括裕景中心的...(本文书还有6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