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泰康人寿*************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月25日签订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保险单号码:03272991)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保险单号码:03272991);3.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1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5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泰康健康尊享医疗保险,与被告签订《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原告,主险为泰康健康尊享医疗保险,保险费缴纳方式为每年缴纳,保险费率随年龄调整,年度给付限额为50万元,终生给付限额为300万元,投保人可连续续保至99岁;被保险人新续保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99周*,且保险人在本合同以及各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不...(本文书还有44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