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叶**经中介“荣凯”(音同,身份不明)介绍,以其名下牌号为苏e******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为质押,向“a公司”借款6万元,期限一月。得款后,叶**向“荣凯”微信支付首月利息5,000元后将车辆证件及钥匙交付对方。借款到期后,叶**又微信支付“荣凯”利息2,300元。同年9月12日,“荣凯”催讨还款,叶提出续期遭拒。后叶**无力偿还借款又担心质押车辆被变卖,遂私自至车辆的停放地苏州市工业园区,用备用钥匙解锁将车辆开走,对方报警后车辆归还。同年11月,叶**又至上海市松江区xx路附近欲开走车辆时被发现,叶**,民警出警后车辆未开走。
同年12月12日,a公司将上述质押车辆通过二手车商进行转卖。叶**获悉后于2019年12月15日再次私自至该车停放的位于嘉定区xx园xx路xx号xx园区内,用备用钥匙解锁,将车辆驶回苏州市。次日,物流公司发现车辆被盗后报案。经估价,涉案车辆价值12...(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