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保险东港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保险东港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投保时,上诉人对其健康状况进行了询问,在询问内容第四项中包含了被上诉人是否患有二级或以上高血压,被上诉人回答为否,并按手印予以确认。但是在被上诉人2014年及本次住院病历中均显示被上诉人患有二级或以上高血压。被上诉人在投保时未作出如实告知,导致上诉人误以为其没有二级或以上高血压,符合承保条件,进而陷入错误认识,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保险合同。也正是因为被上诉人对其病情的隐瞒,导致上诉人无法对其进行赔偿...(本文书还有2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