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份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尚某、张*等人使用油锯、砍刀等工具,将尚**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的位于汝州市××镇××村西北侧的林地内168株杨*砍伐,后尚**将上述所伐林木卖与他人。经现场勘验,上述被伐杨*的立木蓄积为19.4459立方米,所伐土地性质为林业用地的乔木林地。
2022年2月7日,被告人尚**到汝州市××队投案。2022年2月24日,尚**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11667.5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汝州市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本文书还有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