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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滥伐林木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滥伐林木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豫048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8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份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尚某、张*等人使用油锯、砍刀等工具,将尚**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的位于汝州市××镇××村西北侧的林地内168株杨*砍伐,后尚**将上述所伐林木卖与他人。经现场勘验,上述被伐杨*的立木蓄积为19.4459立方米,所伐土地性质为林业用地的乔木林地。

    2022年2月7日,被告人尚**到汝州市××队投案。2022年2月24日,尚**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11667.5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汝州市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本文书还有57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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