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朱**赔偿王**损失原材料96000元、裁剪费2200元、运费680元、线204元、样衣500元、羽绒一包7800元、赶工加工费9900元、返还收款16600元,以上共计133884元,利息以1338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朱**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8日双方订立《服装加工合同》,约定由王**提供材料交由朱**加工一批羽绒服单款数量1100件,加工费每件38元,结算方式为第二个月底结清交货时间为8月25日交一半...(本文书还有1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