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迪节能公司、周**、张*、周*、穆**、某迪新能源公司、某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8月7日,某担保公司与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500万元、一份300万元《保证合同》,约定某担保公司为某迪节能公司贷款800万元承担80%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023年8月7日,某担保公司与某迪节能公司签订一份500万元、一份300万元《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如果某担保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某迪节能公司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视同已征得某迪节能公司同意,无需另行取得某迪节能公司同意的书面文件;某担保公司自代偿之日起有权向某迪节能公司追偿为其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税金、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某迪节能公司未按...(本文书还有3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