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与被告刘**、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营运损失费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29日7时13分,被告刘**驾驶车牌号为蒙d7××**小型汽车,沿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古都河街虹***小区北门由南向北上道路行驶时,与沿古都河街由西向东直行行驶的原告辛**驾驶车牌号为蒙dy××**小型汽车相刮,发生致无人员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做出第50404*****80031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文书还有2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