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西安天座********(以下简称西安天座公司)与原审被告陕西建工**********(以下简称陕西七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2021)陕0115民初****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驳回西安天座公司的起诉。西安天座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后西安中院作出(2021)陕01民再****号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原告西安天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孙**,原审被告陕西七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西安天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审被告立即偿付原审原告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613773.43元(其中工程款2254026.12元,截止2020年11月30日的利息359747.31元),以及2020年12月1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原审被告以其公司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工程项目经理部名义与原审原告签订了《临潼区奥特莱斯项目grc构建及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审原告承包被告...(本文书还有5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