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聚里******与被告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25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20年6月22日。
二、岗位:仓储部门分拣员。
三、工资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4000元/月(其中绩效工资500元)。工资实际支付情况以《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为准,工资扣款项目为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具体扣款金额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明细表》为准。
四、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原告主张,其曾口头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拒签,即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被告,被告对此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被告,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应当承担举证...(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