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x*、被告x股份有*********、第三人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蔡*、被告x股份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李*、第三人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530325.2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多年来一直在外从事建筑施工行业,2022年下半年,原告一同行朋友阳**联系上原告,称其在宁*市x承建一私人住宅,因各种事故缠身及身体不好等原因,力邀原告一起参与承建。原告谢**、第三人阳**遂与被告x*(屋主)签订施工合同后开始承建被告房屋。2022年11月3日,原告在装模板锯板时,因地面不干净,有**、土沙,义务直冲左眼,原告被紧急送往湘雅三医院治疗,手术后诊断为外伤致左眼盲,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目前原告所有损失为530325.25元。被告x*为原告谢**在被告x股份有*********购买了保险,且本案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两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被告x*辩...(本文书还有5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