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龙**********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付原告车辆维修款及拖车费共计人民币4209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8日3时7分许,原告负责人的配偶彭*驾驶粵b7r38g号车沿福龙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大浪街道和平路福龙路桥底路段时,车头与和平路福龙路桥底的柱子、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案外人彭...(本文书还有2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