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与被告连**、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与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被告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连**支付拖欠原告的船员工资80000元及利息(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的上述工资债权对登记在被告张**名下的“鲁寿渔6××××”渔船享有船舶优先权。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日,原告受被告连**雇佣在被告张**所属的“鲁寿渔6××××”渔船上工作,连**系渔船经营人,张**系渔船实际所有人。上船时连**承诺原告自上船干到2022年休渔工资总额为90000元。原告自上船干到2022年4月30日休渔,应得工资90000元,已支取10000元,尚欠80000元。2022年5月4日,连**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工资80000元,出具欠条后,连**未向原告支付船员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连**辩称,原告主张的欠付工资事实属实,但无力支付。对原告主张船舶优先权的请求,因船舶所有权人是张**,渔船是我租赁的,...(本文书还有5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