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21时左右,被告人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从昌都市卡若区沙贡乡学土村向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方向行驶,次日凌晨00时许,行驶至九五五医院路段时被昌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洛*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05.6mg/***.2021年7月2日,被告人洛*被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1年7月27日19时左右,被告人洛*再次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真实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从昌都市卡若区俄洛镇驶向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在××区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车牌号为×××的出租车正面相撞,造成出租车内乘客及洛*车内乘坐人员受伤,并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洛*以需前往医院为由弃车逃离现场。同日21时许,民警在××区内将被告人洛*抓获归案,并将被告人洛*带至昌都市民安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抽取。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洛*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18....(本文书还有2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