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会***********(以下简称“会得水利公司”)与被告重庆恒宏**********(以下简称“恒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会得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恒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会得水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94847.69元;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结清之日止以794847.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091.00元;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2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检测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石柱曹*湾水库烟草水源大坝安全检测系统等,项目地点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冷水镇,工期为30个日历日,工程总价为463604.90元,并约定了工程内容和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18年3月25日正式开工,开工后实际工期变为了2018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6日,实际工程量、观测期也相应增加,新增费用为763481.00元。2021年3月30日该项目完成工程完工验收,按《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检测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在完工验收后支付总金额的95%,即794847.69元。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拒不支付。为维护原...(本文书还有5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