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嗣后,原告追加中标建设********和中标建设***************为被告。本案则于2021年9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中标建设********和中标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从2014年起素有大理石买卖业务往来,被告因工程所需向原告采购各类大理石,原告从经销商处采购后按照被告的要求加工并送至指定工地。经结账被告尚*原告货款162,427.92元未付,双方商定按1...(本文书还有2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