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戴**因与被上诉人姚**、原审第三人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24)云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戴**、被上诉人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戴**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4)云0702民初****号判决;二、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一、上诉人与第三人支付购房款合计50万元,即便认定上诉人构成违约,违约责任也应按比例分配。上诉人戴**与第三人郭**系合伙关系,按照每人各50%的比例出资并分配利润,合伙人内部的约定虽无对外的法律效力,但第三人未起诉主张其自身权利,即第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20万元购房款被上诉人无需退回。按照两合伙人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违约责任,这样无论第三人郭**此后是否选择主张权利,对被上诉人的利益均无影响。被上诉人收取的50万元购房款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双倍定金,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无需退还任何费用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被上诉人交付的酒店中的附属设...(本文书还有5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