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朱**、高**与被告黄**、王**、黄**、上海琮元********(以下简称“琮元物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黄**、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琮元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朱**、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因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的修复损失,具体损失金额以鉴定结果为准(包含因漏水造成房屋(含装修)损坏的修复费用等);2.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产生的租金损失(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原告申请的对房屋进行鉴定的有效鉴定报告全部出具之日止,按3,200元/月计算)。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黄**赔偿原告房屋损失8,000元;2.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29,866.67元(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止,按3,200元/月计算)。事实与理由:三原告系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弄xx号**室(以下简称“**室”)所有权人。被告黄**、王**及案外人黄某系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弄xx号**室(以下简称“**室”)登记的所...(本文书还有5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