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6923.01元-18000.00元)×70%+18000.00元=66246.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00元×70%=5880.00元、误工费240天×178.73元/天=42895.20元、护理费90天×116.75元/天=10507.50元、营养费(84天×100元/天)×
70%=5880.00元、鉴定费880.00元,合计132288.8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0日13时39分左右,被告驾驶小鸟牌三轮电动车,沿翁牛特旗乌丹镇向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翁牛特旗乌丹镇向阳街福临农家小灶门前,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绿佳牌二轮电动车时与其相刮,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翁牛特旗医院住院治疗2天(医疗费用由被告支付,单**被告手中),被告支付医疗费用457...(本文书还有4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