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嵊州市悦*******与被告嵊州和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嵊州市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首次筹办业主大会经费7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业委会办公室装修费用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嵊州市***小区由被告开发建设,于2017年6月30日和2018年6月1日分两期交付。2018年11月22日,嵊州市第一届悦公馆业主委员会经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成立。业委会筹备期间,被告未按法律规定支付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也未按规定给业委会提供装修好得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嵊州和悦********答辩称,1、本案诉讼关系到全体业主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本文书还有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