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公安局卡若区分局马草坝派出所干警赵*杰将有西藏昌都市××区公安局马草坝派出所所有的标有马草坝派出所字样等警用标志的车架号为ls4asb3r9b*******,发动机号为b7c*******的星光******包车送至西藏昌都市明圣汽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2017年2月8日18时左右,被告人顿*驾驶蓝色力帆牌摩托车前往西藏昌都市明圣汽修厂河边临时车辆停放点寻找汽车配件,见其停放一辆白色长安无牌警用面包车,顿*趁无人之机检查该车,发现车门损坏,电瓶无电。同日,17时左右,顿*驾驶摩托车来到西藏昌都市××区林场附近修理厂向员工平某询问车辆喷漆价格,后又到西藏昌都市××区二汽厂附近汽车配件店以200元价格购买电瓶;同日,20点06分,顿*驾驶摩托车经过迎宾大道4号路段,将电瓶安装至警用面包车,用螺丝刀插在钥匙槽内,发动车辆,20时23分,顿*驾驶马草坝派出所字样的警用面包车经过澜沧江3号路段、20...(本文书还有2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