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借款人民币17000.00元,并自2017年7月20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约定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给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0日,被告自原告处借现金17000.00元,当时约定借款的月利率为2%,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此款经原告每年数次追索,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故诉诸贵院。
被告钱**在法定期间内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据1枚,证明2017年7月20
日被告自原告处借款1700...(本文书还有1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