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屋***(以下简称屋某公司)与被告华浩某公*(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屋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华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屋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30000元;2.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佣金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担保费800元。
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原告与被告及中山市港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荣公司)签订《款项支付协议》,该协议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佣金54万元,并委托被告代原告向中山市港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1万元,除此以外,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款项3万元。...(本文书还有2583字未显示)